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食品管理制度;
7、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8、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9、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开户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
10、专职或者兼职食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11、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审验后退回。
扩展资料
(一)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食品流通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机关审核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