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分别指哪三类?企业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分管副经理可否持B证?技术负责人要持证吗?项目经理可否持C证且代替A证或B证?其他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证件是否认同?
2、什么是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包含哪些人员?
3、生产委员会、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有哪些?
4、各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人数是怎么规定的?
5、B类人员需同时持B证和项目经理证或建造师证、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及施工现场专职生产管理人员需同时持C证和员岗位证书吗?
6、各类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施工起重机械、机具?企业必须提供起重机械设备、机具等证明材料吗?
7、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是由企业自行组织,还是通过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内容有哪些?
8、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种类有哪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怎样认定?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同时认可还是各有认可范围?其他行业如电力、水利、铁路等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认同?
9、企业各级生产责任制包括哪些内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是否相同)?
10、企业要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合理分工,互相衔接”的原则建立生产组织体系,具体要涉及哪些部门、岗位和人员?
11、延期申请企业C类人员的员岗位证的培训证明是否认定?
12、公司生产管理组织体系网络图的设置是否也执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合理分工,互相衔接”的原则?
13、企业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哪些内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是否相同)
14、生产委员会的组成有何要求?其职能范围是应涵盖哪些内容?
15、企业生产操作规程包括哪些(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是否相同;不同资质企业操作规程是否要求相同)?
16、特种作业人员需要购买工伤保险吗?
17、延期企业和新申请企业是否需要提交意外伤害保险?
18、企业需要提供近1个月还是近3个月的工伤保险证明?工伤保险的人员应覆盖哪些人员?
19、企业法人代表持A证人员超过60岁,无工伤保险,能否认可?
20、企业提交的工伤保险证明,需包含哪些内容?银行的缴费凭证同样有效吗?
21、不同资质类别的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别和数量是如何要求的?
22、生产管理目标包括哪些内容?
23、制定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的依据是什么?
24、企业年度资金投入计划应以公司的正式文件发布吗?资金投入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哪些范围?
25、资金实施情况证明分别以何种形式来证明实施结果?
26、施工起重机械的相关合格证明由哪个部门出具?
27、各类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检测工具及证明材料,怎样和企业资质类别对应?
28、劳务公司是否需要提供重大危险源清单?
29、各类企业重大危险源有哪些?
3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有哪些?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控制要点有哪些?
31、企业制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哪些基本要求?
32、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包括哪些内容?
33、什么是应急演练完善方案?
34、职业病有哪些种类及相应的预防措施主要有哪些?
35、企业多可以增加多少证副本?
36、办理证变更手续,企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37、营业执照地址和资质证书地址可否不一致。
1、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分别指哪三类?企业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分管副经理可否持B证?技术负责人要持证吗?项目经理可否持C证且代替A证或B证?其他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证件是否认同?
企业的“三类人员”(部令第17号第三条):
A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B类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C类人员:专职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企业A证人员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企业法人代表可持B证;企业副总经理、分管副经理只能持A证;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持证上岗。项目经理不能持C证。
交通部、水利部颁发的“三类人员”证件可认同。
2、什么是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包含哪些人员?武汉硚口区办理生产许可证延期
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建质[2008]91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3、生产委员会、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有哪些?
(GB50656-2011)中:
5.0.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生产责任。
5.0.3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生产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企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事项。
所指生产决策机构应为生产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⑴公司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生产管理职责;
⑵建立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技术、技术措施计划、资金保障体系;建立生产管理、生产检查保证体系;建立群众监督检查保证体系,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⑶定期如开一次生产会议,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重大的生产问题,组织重要生产活动;
⑷鼓励和支持技术研究和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生产管理水平;
⑸对在改善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⑹生产委员会单独设置办公室,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质[2008]91号)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